委托人在跨境涉税服务中提供电子数据时,需遵循"四性一源"原则(完整性、可读性、可验证性、持续性与原始来源)。以转让定价文档准备为例,委托人应:① 提供ERP系统原始数据库备份(而非Excel加工表),确保包含交易时间戳、IP地址、修改日志等元数据;② 标记多语言文件关键字段(如境外子公司合同中的"royalty"条款需中文标注"特许权使用费");③ 配套说明数据生成逻辑(如ERP中"关联交易识别码"的编制规则)。某欧洲车企在华子公司曾因只提供PDF版采购订单,无法验证签署日期真实性,导致税务机关不认可2.8亿元成本扣除。专业机构应要求委托人签署《电子数据提取授权书》,明确IT部门需开放以下权限:SAP系统的FAGLL03(总账查询)、VA05(销售清单)、ME2N(采购清单)等事务码权限,并通过MDM主数据管理平台验证数据一致性。特别注意:根据《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》,涉及境内运营数据的,委托人需提前完成安全评估申报(如向境外母公司提供劳务费分摊数据时)。
委托人在纳税申报代理业务中的配合程度直接决定申报质量,专业机构通常要求企业提供发票流、资金流、物流“三流合一”的完整证据链。以增值税申报为例,委托人需在每月15日前提供:① 销项数据(包括税控盘导出的发票明细、未开票收入台账、视同销售调整依据);② 进项数据(增值税发票抵扣联、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、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扫描件及业务真实性说明);③ 银行流水(重点标注与收入相关的收款记录,以佐证申报表“销售额”与资金流的匹配性)。若企业涉及出口退税,还需同步提交报关单、货运单据、收汇凭证的电子版,并确保单证信息(品名、数量、金额)与发票完全一致。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委托人财务部门只提供科目余额表,导致代理机构无法识别“其他应收款”挂账的关联方借款利息(需代扣增值税)或“营业外收入”(可能涉及免税条件审查)。因此,专业机构应通过《资料清单确认书》明确要求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资料真实性,并根据《税收征管法》第56条,提醒委托人保留原始凭证至少10年以备核查。对于使用ERP系统的企业,建议委托人开放“只读权限”给税务师,以便直接提取“销售收入-税额”的明细账,减少人工汇总误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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